實習學生可否獨立執行教師業務呢?
◆ 依「師資培育之大學及教育實習機構辦理教育實習辦法」第15條規定,實習學生修習教育實習時,應有實習輔導教師或專任教師或教學實習輔導員在場指導。
實習學生身份為學生,故不得獨立執行教師業務(例如:代理導師、擔任交通導護、單獨帶學生參加校外活動),爰進行各校教育實習活動時應有專任教師在場指導。
◆ 另依同辦法第23條規定,經師資培育之大學同意者,得於教育實習期間,配合教育實習機構進行下列教學活動:
一、擔任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習扶助、社團活動指導、監考或其他教學活動。
二、擔任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未滿三個月之代課及幼兒園未滿三個月之代理教保服務。
前項教學活動,每週累計總節(時)數最高為十節(時),前項第二款代課或教保服務,每月最高為二十節(時);上開節(時)數,均不得計入第四條節(時)數及日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