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辦人員們好,
1.依據【師資培育法】第22條第2項規定: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二十六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後,通過教師資格考試且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施行細則聘任之幼兒園教師職務代理人員,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得抵免修習教育實習,由中央主管機關發給該類科教師證書:
一、通過教師資格考試後七年內於偏遠地區之學校附設幼兒園或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施行細則第六條第二款所定偏鄉地區之幼兒園任教二學年以上或每年連續任教三個月以上累計滿二年。但其年資累計以同一師資類科為限。
二、經評定成績及格。
2.目前已將偏遠地區幼兒園學校名單新增於平臺【實習單位簡介】【教育實習機構】中「偏遠學校地圖查詢」裡,請各師培大學承辦人協助轉知實習學生並供參考。
3.檢附名單如附件
辛苦您們了,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