獎勵對象:
(一)實習學生:
完成教育實習課程(甄選前一年2月至7月 或 8月至甄選當年度1月31日),於教育實習期間之表現卓越,且於前述時段完成教育實習,經獲實習指導教師及實習輔導教師聯署推薦。
(二)實習指導教師:
指導實習學生表現卓越,且於前述時段參與指導教育實習,經師資培育之大學推薦。
(三)實習輔導教師:
協助師資培育之大學輔導實習學生表現卓越,且於前述時段參與輔導教育實習,經師資培育之大學及教育實習機構聯署推薦。
(四)教育實習合作團體:
需參與或完成評選前1年2月至7月或前1年8月至本年1月31日之教育實習課程,並符合個人獎項參賽資格之實習指導教師、實習輔導教師及實習學生表現卓越,經師資培育之大學及教育實習機構聯署推薦。
*註:教育實習合作團體現已不限組成模式
(五)上述四種資格,皆需由師資培育之大學(含非教育/ 師範大學)推薦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