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畫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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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畫內容
 
一、目的: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鼓勵師資培育大學之教育實習指導教師、教育實習學生(教師)及教育實習機構之教育實習輔導教師積極參與教育實習,協助教育實習學生專業標準理論轉換之實踐力,獎勵其對教育實習貢獻,增進教育實習效能,提升師資培育素質,特提供教育實習績優獎項,並訂定本要點。
二、獎勵對象:師資培育之大學教育實習指導教師、教育實習學生(教師)及教育實習機構之教育實習輔導教師。
三、辦理期程:教育實習績優獎每年辦理一次,其辦理期程如下:
(一)報名甄選:每年5月15日前。(為師培大學統一寄送日期)
(二)審查作業:每年5月16日至7月15日止。
(三)審查結果:每年8月31日前公告得獎名單。
 
有意參賽之師長及實習學生,煩請與各師資培育之大學聯繫。
各參賽作品需經各師資培育之大學校內甄選後推薦參賽。
 
 
要點資訊:
教育部公文發文日期:112年5月8日
發文字號:臺教師(四)字第1122601575A號
要點原文請上教育部師資培育及藝術教育司網頁查詢
或至行政院公開資訊網瀏覽要點內容。





獎勵方式

 

 





獎勵對象
獎勵對象:
(一)實習學生:
  完成教育實習課程(甄選前一年2月至7月 或 8月至甄選當年度1月31日),於教育實習期間之表現卓越,且於前述時段完成教育實習,經獲實習指導教師及實習輔導教師聯署推薦。
 
(二)實習指導教師:
  指導實習學生表現卓越,且於前述時段參與指導教育實習,經師資培育之大學推薦。
 
(三)實習輔導教師:
  協助師資培育之大學輔導實習學生表現卓越,且於前述時段參與輔導教育實習,經師資培育之大學及教育實習機構聯署推薦。
 
(四)教育實習合作團體:
  需參與或完成評選前1年2月至7月或前1年8月至本年1月31日之教育實習課程,並符合個人獎項參賽資格之實習指導教師、實習輔導教師及實習學生表現卓越,經師資培育之大學及教育實習機構聯署推薦。 
*註:教育實習合作團體現已不限組成模式
 
(五)上述四種資格,皆需由師資培育之大學(含非教育/ 師範大學)推薦之。
 
 
 
 
 
 





計畫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