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人參賽:
(一)實習指導教師:
指導實習學生表現卓越,經師資培育之大學推薦。
(二)實習輔導教師:
協助師資培育之大學輔導實習學生表現卓越,經師資培育之大學及教育實習機構聯署推薦。
(三)實習學生:
完成教育實習實習(甄選前一年2月至7月或 8月至甄選當年度1月31日),於教育實習期間之表現卓越,且於前述時段完成教育實習,經獲實習指導教師及實習輔導教師聯署推薦。
二、團體參賽
(一)教育實習合作團體:
符合前款各目規定之實習指導教師、實習輔導教師及實習學生,不限組成模式,對教育實習三聯關係有具體貢獻、效益及特色者,均得由師資培育之大學或教育實習機構推薦,並由師資培育之大學彙整報名。
(二)教育實習機構行政團隊:
協助師資培育之大學輔導五名以上實習學生教育實習,並於教育實習業務表現足具標竿,經師資培育之大學推薦。
(三)已獲獎者,自獲獎後應累計三年輔導(指導)教育實習經驗,始得再參選同一獎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