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實習如分為國內外教育實習之地點該如何安排?(110年12月14日修正)
依 「師資培育之大學及教育實習機構辦理教育實習辦法」第5條第2項規定:實習學生應在同一教育實習機構連續實習半年。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受在同一教育實習機構連續實習之限制:
一、因重大傷病取得醫院證明,並經師資培育之大學核准。
二、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並經師資培育之大學核准。
三、申請於境內、外累計半年教育實習,並報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
註:依據上述第三項之規定,只要申請本計畫之實習學生及實習期程有異動,皆需再次函報教育部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