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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習學生上臺進行教學實習之時數規定為何?是否有時數限制?公費生是否有不同規定?
1. 依「師資培育之大學及教育實習機構辦理教育實習辦法」第4條,有關教學實習規定,簡述如下:
◆ 開學後第一至三週以見習為主,第四週開始進行教學活動。
◆ 高級中等學校:應為專任教師基本教學節數1/6以上,1/2以下。
◆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應為專任教師授課節數1/6以上,1/2以下。
◆ 幼兒園、社區互助教保服務中心及部落互助教保服務中心:應為專任教師教保活動課程實施時間1/6以上,1/2以下。
→例如:以每週基本教學節數12節課的教師而言,實習學生上臺教學節數應以每週2至6節為原則。以確保實習學生能在教學實習期間有最基本之教學經驗。
2. 有關實習學生教育實習之各類實習規定並無區分公費學生與一般學生之差別。
3. 有關教學時數之規定為原則性規範,實習輔導教師請依實習學生狀況與教學需要彈性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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