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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習學生因故(如懷孕、重大傷病等)中斷實習,有何相關規定?
依「師資培育之大學及教育實習機構辦理教育實習辦法」第5條規定,實習學生應在同一教育實習機構連續實習半年。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受在同一教育實習機構連續實習之限制:
一、因重大傷病取得醫院證明,並經師資培育之大學核准。
二、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並經師資培育之大學核准。
三、申請於境內、外累計半年教育實習,並報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
若經由師培大學召開教育實習相關會議確認事件屬實,實習學生得暫時中斷實習於前述干擾實習原因消滅後,再接續實習,不受實習起訖時間及在同一教育實習機構實習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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