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見問題

可否邀請實習學生於平日參與校外研習?若可,是否可用公假方式前往?

依「師資培育之大學及教育實習機構辦理教育實習辦法」第16條規定,全時教育實習期間之請假別及日數,依師資培育之大學規定辦理。實習學生請假八小時,以一日計算;應請假而未請假者,以二倍時數計算;第4條規定,研習活動以參加校內、外教學、班級經營、學生輔導、教育政策及精進專業知能之研習活動為主;參加時數,總計應至少十小時。
本部於112年4月17日臺教師(四)字第1122601259號函釋,實習學生參加與教育實習相關之研習、活動或座談始得核予公假,並不列入於核發教育實習獎助金、清寒實習學生助學金,以及終止教育實習之請假日數計算。